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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永新县七溪岭林场南华山分场茶岭84小班活立木林木所有权(第三次)网上竞价转让信息披露

发布日期:2023-06-13 16:38:05
招标单位 永新县七溪岭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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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永新县七溪岭林场南华山分场茶岭84小班活立木林木所有权(第三次)网上竞价转让信息披露

  • 【信息时间: 2023-06-13】

 

永新县七溪岭林场活立木林木所有权(第三次)网上竞价转让公告

一、标的物简介:

南华山分场,小地名茶岭84小班,林权证号:永府林证字(2006)第0101000005号,权属性质为国有,采伐面积合计283亩,采伐蓄积量1185m3。2023年度采伐,提供林木采伐指标828m3(其中杉817m3,阔11m3)。起拍价为481000元(设保留价),保证金:9万元。(交易开始时间2023年6月28日上午9:30分)

 

转让期限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止。(以上标的活立木务必在本年度12月底之前采伐完成,标的界址详见作业设计地形图) 交易时间2023年6月28日上午9:30时开始。

二、竞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报名。

三、交易方式:

电子竞价方式转让,以上标的加价幅度(竞价阶梯)均为5000元或其整倍数,自由报价时长15分钟,延时周期120秒,但本标的竞价阶段最高报价如果低于本标的设定的保留价,则不能成交。

四、展示时间和地点

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止 。

展示地点:标的物现场

五、报名时间和地点

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6月27日17:00时止(以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地点:登陆江西省公共资源(http://www.jxsggzy.cn/web/)进行网上报名。

按网上交易系统的规则和要求,报名截止时间前交易保证金从报名人本人(或本单位)在银行的帐户(要求同名)转帐。开户名称: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开户银行账号: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开户银行:网上交易系统自行选择。(交易资格取得以保证金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六、报名须知

1、未注册的竞买人应当在报名时间截止前进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jxsggzy.cn/web/)先进行注册登记(选择“”,点击“免费注册”,在投标人身份类型中勾选“林权流入方”,填写基本信息注册),然后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已经注册的竞买人则直接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2、竞买人须按网上交易系统的规则和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将竞买保证金从报名人注册时绑定的同名银行帐户转账至开户名为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的保证金账户(户名: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开户银行:网上交易系统自行选择;银行账号: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交易中心对入账到非“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账户的资金不负任何责任。

3、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后,须重新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询保证金缴纳状况,点击同步银行入账数据并显示“入账成功”字样,网上交易系统报名才算成功。

4、该网上交易系统要求电脑运行环境达到以下标准:操作系统:windows7以上; IE浏览器:版本IE9以上;辅助软件:建议使用office2010。如对网上交易系统不知悉,请拨打国泰新点技术支持电话[400-850-3300]

七、竞买须知

1、有意竞买人应在参加交易之前,自行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标的物的现状、面积、质量、权属、数量和四至界址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无异议之后再报名,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2、林权单位介绍与竞销标的物有关基础数据,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注:竞买山场内国家规定的珍贵保护树种及周界防护林带阔叶树禁止采伐),仅供竞买人评估参考,不承担瑕疵责任,中标后双方不再对标的物权属性进行复核。

3、以上标的按总价拍卖,起拍价及成交价均不含上下车力资、运输、办证等环节中的所有税收和一切费用。

4、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本人银行同名账户出账、截止时间之后的到账以及未按网上交易系统提示向指定账户提交交易保证金等情况,均可能被网上交易系统判定为无效交易保证金,报名人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不能参与竞买。

5、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报名人本人银行同名账户出账的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需要出账人持本人身份证照和相关转账证据至交易中心现场办理;报名人同名银行账户出账后逾期到账的,系统会自动办理退付。以上无效交易保证金只能在报名标的交易结束后才能办理退付。

6、竞买人在交易时间前用报名时的注册用户名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参与报价,并应熟悉本次网络竞价的所有程序及操作;如不熟悉,请在报名期间内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支持电话400-850-3300。如果在竞价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7、报价结果以网上报价为准,最终报价为本标的竞价阶段最高报价。最高报价不得低于本标的设定的保留价,否则不能成交。

8、交易服务费标准:

依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的收费标准,并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有关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的规定,成交后,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下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额的1.4625%由受让人缴纳到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

9、成交后,受让人应在成交公示期(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成交价款项汇入永新县七溪岭林场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永新支行,账号:1509019929000002851;开户行:农村信用社,账号:181026301000006210,户名:江西省永新县七溪岭林场,交易服务费汇入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账户上。付清所有款项后(竞买保证金不可列抵成交款),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若受让人未按时付清所有款项不签订《成交确认书》和《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且取消中标资格,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流出方有权重新组织网上竞价拍卖。

10、未竟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交易中心会在成交公示期满后按保证金退付流程2个工作日原渠道退回;买受人在付清所有款项并签订转让合同后,出让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发出保证金退还通知,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11、 交易中心免责条款:

本市场对于本项目标的的实际状况、瑕疵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予保证, 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买受人应在参加交易之前,自行对标的的现状、面积、质量、权属、数量、和真伪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对自行确认的结果负责。 本项目标的的面积、树种、蓄积、交通现状等情况介绍,仅供买受人参考,本市场针对本次交易项目现场勘察的面积、蓄积等情况介绍也仅供买受人参考,不为项目标的物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注:竞买人在签订完《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并一起交纳完《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保证金和伐区保证金(按山场面积60元/亩计算)后,才能进行采伐作业;竞销后的山场下山材,不能堆放在国、省道两旁否则后果自负。

八、联系方式

1、永新县七溪岭林场: 王先生:13970687945

2、永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0796-7721963

3、永新县林业局:0796--7718521

 

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样本)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签证托管方: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和公开竞价,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乙方获得甲方下列山场内活立木的所有权。为使本次林木活立木采伐、运输、销售工作规范有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能更快地顺利完成各项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 转让标的成交价款及其范围

甲方将合法拥有并有权处置的林权标的物(见附件)委托江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网、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乙方于 年 月 日报价 整成交。

1、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林场 分场 号小班竞价山场内活立木所有权,山场面积 亩(含林中空地)。标的 年采伐指标以采伐许可证为准,山场面积和四至界址以调查报告所附的地形图为准,调查报告所载明的蓄积仅供参考。(备注:界址林缘的防护林带阔叶树不在竞销范围内,不得采伐 )。

2、乙方已对上述山场进行了实地察看,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熟知该转让山场的实际情况,没有任何异议,山场的出材量由乙方自己判断,不论实际出材量多少,不增减成交价款。

二、流转期限

转让林权年限为自签订合同起至 年 月 日。

三、 付款方式及办证费用

1、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发布成交公告通知后,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成交价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汇入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账户上),付清款项后(竞价方的保证金不可抵交成交款),双方签订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

2、生产、销售、运输、办证等环节中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国家或地方政策减免的费用同时减免)。办证税费在乙方办理木材放行手续时,由乙方缴纳给相关征管部门

3、交易佣金按成交额的1.4625%收取,并由乙方承担。

4、交纳《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保证金和伐区保证金,共计 元(按山场面积60元/亩计算),由乙方承担。

四、 采伐及运输办证期限

1. 转让山场使用的采伐指标由甲方在 年提供给乙方,乙方应当在当年12月25日前主伐完毕并清理下山,逾期乙方不得采伐,所留在山场范围内的所有林木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2. 乙方在次年11月30日以前申请办理完《木材运输证》(备注:按上级有关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文件精神执行)。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指标未及时使用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追加指标,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缴赔偿,不足部分由乙方另缴。

3. 山场移交后,乙方自行经营管理竞价山场,自行负责山场林木资源的护林管护,做好森林防火、防盗工作,严格遵守林区用火规定。若发生火灾、偷盗、过路过桥、治安和安全生产事故等造成的责任和费用以及生产、销售中产生的费用和经营风险,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五、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甲方有权管理采伐许可证和监督乙方采伐作业,有权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单位处罚违规作业行为。

2、甲方有权对伐区进行检查验收,如乙方违规采伐,甲方可责令其限期返工直至进行经济处罚。

(二) 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现场带界移交流转山场及协助乙方搞好作业设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有关手续。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乙方对其买受山场的林木具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实行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

2、乙方对其买受山场的林木具有完全的生产经营权和管理自主权。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搞好作业设计及合同约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二) 义务

1、乙方应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并按照批准伐的作业设计规定的范围、四至界限、采伐量、采伐时效、采伐方式及采伐技术规程进行采伐作业,甲方现场指定和表明四址界限。乙方不得超范围、也不得采伐国家规定的珍贵保护树种以及四周防护林带上阔叶树。否则,甲方可视情从保证金中扣款,以赔偿甲方及相关方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上报森林公安局处理。

2、乙方在采伐林木时需在竞价山场或甲方其它山场修建林道和临时集材道,必须先申报,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林地占用手续后方可实施;乙方不得擅自修建。林道和临时集材道修建后乙方只享有对本合同山场内木材运输的使用权;本合同山场集材运输完毕,乙方即对其所修林道和临时集材道无管理权和使用权。乙方修建林道占用当地村民林地、荒田、农田等时,全由乙方负责协调赔偿。

3、乙方应按国家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生产和销售木材,自行组织民工进行生产和运输,承担一切生产费用和劳动风险,并承担生产人员工资,工伤医疗及其它一切相关税费等。

4、乙方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如按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法》)或《工程承揽合同》、进行岗前培训、加强生产施工现场和管理等等。避免生产安全及森木防火事故的发生),乙方不论雇工或工程承揽中所发生的一切劳动安全保护、劳动技术指导、工伤事故等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甲方并且不作为受益人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5、乙方应当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运清理,办证销售和及时移交伐区。

6、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注意森林防火,造成森林火灾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如中标山场造成山林火灾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七、 伐区的移交和验收

1、转让山场伐区生产作业结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乙方按作业设计要求及《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伐区移交还甲方。

2、乙方应在当年12月25日以前将伐区移交给甲方,逾期移交,影响甲方更新造林,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 其它约定事项

1、乙方不得采伐《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其它任何树木,否则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负。

2、乙方应当保证不越界采伐,不侵害甲方及第三方的产权,否则,每采伐1株活立木甲方从乙方保证金中扣款300元,以赔偿甲方及相关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报告林业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如因乙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甲方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乙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派员协助搞好作业设计,并在作业设计书上签字,签署好《凭证采伐承诺书》,待甲方协助乙方做好《采伐作业设计》和办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由甲方将伐区移交给乙方,双方须在伐区移交卡和采伐证上签字。伐区移交后,由乙方自行生产和自主管理。

4、在生产修路前,乙方应及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临时占用林地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权,生产结束后,乙方在林区内生产维修的林区公路使用权无偿移交甲方。

5、甲方按乙方要求及林业主管部门运输的管理规定办理《木材运输证》,但乙方应保证严格按《木材运输证》上载明的数量进行装运,如乙方实际装运的木材数量超过或少于《木材运输证》上载明的数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不得装运无证木材,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7、乙方因生产占地、修路等所需木竹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8、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共一式伍份,甲方二份,乙方、鉴证托管方、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永新县七溪岭林场 乙方: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本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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